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公司財產*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條被保*的匯票,保*人應當與被保*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