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作為保險法的鼻祖,對重複保險也做出一些規定。
沒有必要將重複保險適用範圍擴及至人身保險.
首先在展業時,宣傳保險知識,向客户説明重複保險的含義及其害處。
提出重複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損失填補原則、避免不當得利、防止道德危險、平衡利益衝突。
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未對重複保險的法律效力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