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是行為犯,既遂形態以毒品進入交易環節為準。
主要梳理了實行行為的概念及實行行為的單復*問題,由此對復行為犯究竟該從事實方面還是法律層面進行界定進行判斷。
結果犯與行為犯、危險犯、結果加重犯和情節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復行為犯應以開始實施第一個行為為實行的着手。
我國的刑法僅僅只將強制猥褻婦女和兒童的行為犯罪化。
本罪是屬於與行為犯、結果犯並列的情節犯.
另外,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只應存在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在設置刑罰時應遵循謙抑原則。
影響力交易罪是行為犯,存在未遂狀態。法人也可以構成影響力交易罪。
販賣毒品罪除了不能犯的未遂外,行為犯的未遂只能存在着手未遂的情況。
在你們的社會裏,婚前的*行為犯禁嗎?
對於數額加重犯而言,作為行為犯的數額加重犯和作為結果犯的數額加重犯都存在犯罪未遂,並應當定罪處罰。
複合行為犯是刑法上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複合行為犯由於行為的複數*,表現出了數罪的某些特徵,但由於構成行為的單一*,在罪數形態上屬於實質的一罪。
而在複合行為犯只有部分行為被共同實施時,雖然在定罪上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應當對共同實施的部分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