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以及其他方式徵收税款。
為防止税款流失,確保税收收入,在建帳初期,作為過渡*措施,對建帳户也可實行查帳徵收與定期定額徵收相結合的徵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