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地上權、農地承包權、典權、居住權、地役權和特許物權等具體用益物權形態的名稱採用、範圍等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闡述。
2、自然資源利用權從產生的途徑上看應屬於特許物權,從內容和功能上看應屬於準用益物權,兩種物權屬*並不相互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