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審判委員會擁有對案件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權力,因此它儘管並不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承擔着審判職能,行使着審判權。
發回重審所體現的救濟*是消極的,它所要實施的司法救濟需迂迴到一審法院來進行,二審法院的審判職能在此時被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