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協議出讓為主的土地出讓制度不僅導致了壟斷,而且還導致了嚴重的“圈地運動”和尋租行為。
第二條特區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費。
許多地方的做法是協議出讓土地,此舉有兩大劣點:其一,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權土地的出讓價常常不是高價,無形中令國家蒙受重大損失。
土地由協議出讓改為招標、拍賣,在城市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地價肯定要上漲,開發商肯定要把漲價的部分轉移到買房人的頭上。
但過往多年,許多地方的做法是協議出讓土地,此舉有兩大劣點:其一,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權土地的出讓價常常不是高價,無形中令國家蒙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