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按照*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出具報告是會計師事務所在訴訟中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抗辯事由,而未與委託人構成共同侵權則能夠成為事務所減輕責任的抗辯。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應當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任承擔的方式同一般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共同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中一種較為複雜的形態。
有過錯聯繫的共同侵權行為可以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和非共同加害行為。
環境共同侵權行為的特殊*,使得其民事責任的承擔顯現出更為複雜的情況。
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