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利益既無法定*,更無法定量。
對於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應當分別加以規定,因為其利益擔當人和存在時間是不同的。
筆者認為,保險利益的本質特徵是能以金錢計算的經濟利益,且保險利益原則只能適用於財產保險中。
但是既然抵押權人是有保險利益的,他作為投保人的同時也是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利益理論是一種有害的形式主義理論,制約了人壽保險業的發展。
本文結合國內外學者的見解,闡述了海上貨物保險利益的概念和表現形式。
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均須要求保險利益存在。
我國關於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貫徹了徹底的保險利益原則。
首先對保險利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界定。
本文將以海上保險的保險利益移轉問題為主線,從保險利益概念、歸屬、效力、種類等方面以及實務*作中會經常遇到的一些問題予以闡述。
在第三章中,對*海運貨物保險利益進行了定義。
本文探討的人身保險利益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工程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在保險利益方面與普通財產保險相似,但有其特殊*。
此後,在英國1774年的《人身保險法》中,保險利益的規定開始應用於人身保險領域。
將貨物的保險利益轉讓給承運人的條款或者類似條款,無效。
可保利益是保險法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但是,我國保險法理論界長期將它混同於保險利益。
第二部分主要對人身保險利益做了定*分析。
大陸法系不承認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上的適用,而採用所謂的同意主義。
保險詐騙罪的直接客體是保險制度或保險秩序,具體而言,是保險合同關係或保險利益。
如何對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加以具體認定是本章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部分是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起源於海上運輸,最終在英國制定了《人壽保險法》中得以確立。
人身保險利益在保險的法理和實務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保險利益、保險利益規則及其相關問題在保險法研究中佔有重要地位。
保險利益起源於海上保險,英國《1746年海上保險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立。
個人保險客户必須擁有保險利益。
在FOB和CFR貿易條件下,均由買方購買保險,而越過裝貨港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負擔,故這一階段買方無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