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
3、它是環境管理機關進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獲得相關權利的法定方式。
2、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