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勢在必行。
可以借鑑行政指導理論,將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定位為檢察指導行為。
我國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起源於建國初期,*檢察院恢復重建後得以恢復。
因此,如何在保*質量同時,提高民事行政檢察的辦案效率,就是擺在各級檢察機關面前的一個緊迫而又具體的實際問題。
民事行政檢察建議不是法律監督行為,而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