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主義所處的“窮途末路”困境恰恰説明了*法律學研究的貧困,努力推進對*“法條”的法律學研究是*法條主義肩負的社會責任。
有時候我們或許對法條主義式地索取權威的理由心知肚明,正如當我們因為發佈命令者是一位名選的官員就服從他的命令時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