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
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存在諸多問題。
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這種尷尬局面,使我們必須重構代位權制度。
摘要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歸屬有入庫原則和直接受償兩種學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