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業應當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匯賬户。
(二)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所得為外國貨*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摺合成*民*繳納税款。
第十四條税法第二十一條所説的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買人價。
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公民持有的外*支付憑*、*有價*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存款憑*、外*有價*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所得為外國貨*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摺合成**繳納税款。
所得為外國貨*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基價)摺合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