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直諮議局是清末“新政”的產物,在名義上是直隸省的代議機關,它經過長期籌備,選舉產生。
選舉制度是有關選舉國家代議機關組成職員的制度。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非“小憲法”,也非代議機關的制定法,而是憲法的特別法。
立法權本應屬於*全體,只是交由代議機關行使,但是立法權的所有與行使的分離使其有被濫用的可能。
因此,行政立法必須接受代議機關的嚴格授權和制約,行政機關唯有通過授權而立法,不存在職權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