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説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説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認股書應當載明前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説明書,並製作認股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