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義務與現金盈餘分配之限制)銀行於完納一切税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貨*資本的借貸是資金盈餘者為了獲得一定的收益,在一定時期內,將貨*資本的使用權轉讓給資金借入者的行為。
作為出口優先政策的結果,大額美金盈餘的積累為投資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