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上述問題,通過比較法視角,並結合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以及相關司法判例對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制度進行研究。
不論是大陸法還是英美法,自19世紀以來都一直存在着一種對於純粹經濟損失的排除原則。
第二部分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案件的幾種典型處理模式”。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些損失雖未以純粹經濟損失的面目出現,但卻具有了純粹經濟損失的內容。
對於純粹經濟損失,域外法國家逐步經過了不予賠償、例外賠償、選擇賠償的發展歷程。
因果關係作為控制手段之一有其侷限*,一些西方國家即從損害着手,發展出了純粹經濟損失的概念。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多樣化、關係複雜化,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問題亦會越來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