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歸納了本案控辯雙方所持分歧觀點與其理由,並歸納出該案中雙方在如何認定斡旋受賄犯罪問題上存在的幾個主要爭議點。
4、文章第三個部分圍繞着斡旋受賄犯罪的謀利要件展開分析。
2、斡旋受賄的構成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
1、斡旋人與被斡旋人之間的模糊關係,導致斡旋受賄與一般受賄的區分困境。
3、這就是我國刑法理論上所説的斡旋受賄。
6、本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不應是斡旋受賄罪的主體。
5、文章第三部分圍繞着斡旋受賄犯罪中的“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要件展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