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我國目前的刑事立法,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並在他們國內宣傳非法佔有領土是一種愛國行為。
刑法分則中有關財產的犯罪,雖然很多,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現象似乎在其中找不到明確的*,即非法佔有贓款贓物的行為。
她被指控非法佔有她客房的錢。
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偵查中,犯罪主觀方面*據,特別是非法佔有目的的*據調查是重點和難點。
他們把財產從非法佔有者手裏收回來了。
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首先在於正確認識“非法佔有目的”的內涵,並結合刑法的基本原則和犯罪構成理論進行綜合分析。
陸兵、嚴雙鵬、周維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户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對於金融詐騙罪這種目的犯而言,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
郭生強被控*七筆金額,其中,郭生強夥同服務中心副主任張賀同將雲虹公司公款106萬元據為己有,郭生強非法佔有72萬元,張賀同佔有15萬元。
一旦有人在紅包羣中使用“*器”的,屬於非法佔有,達到一定數額也可能涉及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