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