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共同財產制為主導逐漸發展到分別財產制與約定財產製為主導。
但是,從體系上看,我國新的夫妻財產製度還存在着若干不盡人意之處,在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制上還存在一定不足。
增設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製度、進一步完善了約定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