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國新刑法中對偷税罪定罪標準的規定缺乏公正*,客觀上容任了偷税行為的發生和存在。
偷税罪作為一種最普遍、最典型的税收犯罪,一直是我國刑事立法規制的重心之一。
偷税罪罪刑標準的適用,有賴於計算方法的統一,司法解釋為此提供了切實可行的依據。
一百偷税罪的因果關係在不作為方式下具有特殊*,其不作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別於疏忽大意的失職行為。
而且,偷税罪主體只能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構成偷税罪主體。
偷税罪的數額可分為應繳納數額以及已扣、已收税款數額。
其中礦主曾雲高被控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故意銷燬會計憑*、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偷税罪,單位行賄罪五項罪名。
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偷税罪的規定,由於其固有的種種不足越發難以適用新形勢的需要。
我國偷税罪數額的立法規定存在缺陷。
偷税罪數額的定罪標準過低,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等等。
自從1997年我國刑法典頒佈實施,關於偷税罪立法的許多問題在學界就一直存在激烈的爭議。
第四章:限制偷税罪罪狀設定中的問題與對策。
礦主曾雲高被控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故意銷燬會計憑*、會計賬簿、會計財務報告罪,偷税罪,單位行賄罪五項罪名。
關於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税罪的修改建議,包括偷税行為、偷税罪數額和偷税罪刑罰三個方面。
學界所認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經過法律解釋後,其實並非刑法漏洞。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欺詐手段不繳或少繳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偷税罪是税收經濟領域中發生最普遍、危害最嚴重的犯罪形式。
如何進行偷税罪的立法完善是學者們經久不衰的談論話題,其中偷税罪“數額加比例”的成罪標準更是爭論的焦點。
偷税罪屬於税收犯罪中的基礎*罪名。
偷税罪的因果關係在不作為方式下具有特殊*,其不作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別於疏忽大意的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