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民信賴行政行為時,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該行政行為受到存續保護而不得任意撤廢。
就行政行為來講,規範就是要符合代表着*意志的法定標準。
附款必須合法,有瑕疵的附款應予以撤銷或確認無效,否則有可能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法上的特許行為是行政行為的特殊形態,是一種特別的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不作為,是與行政作為相對應的一種行政行為類型,是行政法學理論界的新熱點,同時也是執法和司法務實界的老難點。
法院在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應當奉行合法*審查原則、附帶*審查原則和拒絕適用原則。
具體行政行為*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是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最後,為我國實定法規定無效行政行為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議。
將指導轉化為強制,法庭很容易認定強制行為為行政行為,並且追究相應法律問題,和日本相比較,這並不是嚴重不可救*的問題。
在行*判中就曾經發生過儘管判決撤銷被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其在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之中改正先前的違法問題,但是,行政機關卻置若罔聞,依然故我,甚至變本加厲。
法治國家的一般法律原則,可作為引導行政行為的準據,更可提供法院作為審查的基礎。
因此,筆者認為交通事故鑑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應納入行政訴訟的收案範圍。
當前理論界常把行政不作為看作是違法行政行為。
為了使這種審查活動不走過場,還應保*當事人書面或口頭陳述辯論的權利,提供*據的權利,同時也應要求抽象行政行為的實施機關承擔舉*責任,*其行為的合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行為一直是行政法學和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但對它的定位卻大異其趣。
賦予行政行為追溯執行力的條件是:可預見*、追溯可能*和不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
非訴行政行為審查制度是我國所特有的司法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