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國家鼓勵、扶持外海和遠洋捕撈業的發展,合理安排內水和近海捕撈力量。
所以,大力發展遠洋漁業,提高遠洋漁業的生產效率,對近海捕撈能力的控制具有直接意義,需要引起漁業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
第十六條從事內水、近海捕撈業,必須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捕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