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死則予死比。
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奸吏得因緣為市。
一百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奸吏得因緣為市。
但現實往往已是“有例可援,無法可守”,結果是因緣為市,用法輕重在人,為時人所詬病。
又見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奸吏得因緣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