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儘管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設了簡易程序,但是我國現行的刑事簡易程序存在許多問題。
而“輕罪提速”顯然不具有這樣的合法*,必須予以停止而應該回到具有合法*的“刑事簡易程序”上來
刑事簡易程序的價值包括下列幾方面的分析:其一,刑事簡易程序是提升刑事訴訟法效率的最有效措施。
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刑事簡易程序審判組織模式改革的終極目標。
刑事簡易程序的核心措施也是通過設置刑事庭審前爭點整理程序來確定正式庭審的程度。
而“輕罪提速”顯然不具有這樣的合法*,必須予以停止而應該回到具有合法*的“刑事簡易程序”上來。
刑事簡易程序被告人的選擇權是指被告人享有*自主的決定是否啟動或者變更刑事簡易程序的權利。
其次,闡述了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概念、範圍、特徵和具體運作。
事實上,因為大部分被提起公訴的刑事被告人是認罪的,所以認罪處刑程序是極具預見*與務實*的刑事簡易程序。
其中刑事簡易程序在當今的刑事司法改革中是一大熱點問題。
認為刑事簡易程序是對刑事普通程序的簡化,是對刑事審判法庭調查程序的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