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方原將涉案被告分別以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等罪偵辦,昨天凌晨向法院聲押陳巧明等4人時變更法條,改依“刑法”第302條第2項前段的妨害自由致死罪。
2、檢方原將涉案被告分別以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等罪偵辦,昨天凌晨向法院聲押陳巧明等時變更法條,改依“刑法”第第前段的妨害自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