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凡具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按照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税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税。
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範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
接受委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託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户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
第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進出口許可*;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備案登記的名稱開展出口業務和申請出口退(免)税。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違反《外貿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違法違規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行為。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