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凌遲不合法理,不該以血還血,即使罪犯臠割過別人;二、暴露犯人器官,妨礙教化;三、漢唐法典無凌遲,宋法也不該有。
沒開過*也沒有聽到過傷員呻吟的才才會叫囂以血還血,復仇,悲傷。
或者被人欺騙,卻不以血還血。
“以牙還牙,以血還血”同態復仇思想。
馬克思也説:“死刑是往古以血還血、血親復仇習慣的表現”。
今已退無可退,避無可避,唯有以血還血,以殺止殺!十年*湖路,萬丈煩惱絲!今前事皆休,我自快意仗劍,踏遍天涯!
受制於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國民心中尚有根深蒂固的“殺人者償命”、“以牙還牙,以血還血”同態復仇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