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山西省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上訴人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並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日前,界首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原大隊長陳*受賄一案,經阜陽市中院終審裁定,判處陳*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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