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之後不是免除刑事責任或罰不當罪,只是把最嚴厲程度降低到次嚴厲程度,由死刑立即執行改為適用死緩或無期徒刑。
一審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媒體報道後引發了一場關於法律的熱議。
死緩制度人道與否,不能僅僅通過與死刑立即執行制度對比從而得出肯定的結論,也不能因為其手段嚴厲而輕易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