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相關法律理論,筆者論述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十大類特殊主體、九大類一般主體。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對其中的一類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隱私權保護更未進行系統*的研究。
並且專門分析國家作為海上侵權行為法特殊主體的法律地位。
在本文中,主張如下: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而不是特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