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界不清的“口袋罪”是我國司法的痼疾,早年的流氓罪、投機倒把罪,現今的非法經營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其中的典型。
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口袋罪”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在打擊犯罪方面有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侵犯*的現實可能*。
泗洪縣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我國刑法對因危險駕駛行為而導致交通事故的規定依附於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個罪名。
據悉,犯罪嫌疑人高某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進行理論分析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
據悉,犯罪嫌疑人高某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儘管如此,法官認為此事的危害極其嚴重,加上犯罪嫌疑人肇事後有逃逸的行為,這些事實已足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陳佳的律師説量刑過重,當事人只是交通肇事而並非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於行人橫過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應負何刑責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宜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更為妥切。
目前,傷者已經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檢察機關。
對盜竊窨井蓋行為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