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既存在轉化犯,也存在過限問題。
聚眾犯罪的轉化犯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較為疑難的問題,主要原因是沒有運用正確的理論加以指導。
然,理論界與實踐部門對於轉化犯的研究及運用均存在較大分歧,未達成統一認識。
本文擬結合案例,對聚眾鬥毆罪的動機和目的、聚眾鬥毆行為、聚眾鬥毆罪中多次與持械的認定、聚眾鬥毆罪的轉化犯,做一探討。
本罪轉化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又包括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轉化犯作為我國刑法學界的首創,從1979年刑法第153條規定了轉化型搶劫罪開始,對轉化犯的爭論就沒有消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