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原則在近代普遍實行以後,各國*機關一般都是通過公民選舉的方式產生和組成。
透過紛繁複雜的制度,我們看到“分權制衡”、“*在民”的觀念,是人類共通的精神財富。
一百它們都曾,在初始時,定義了*在民的狹義,然後花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擴大該定義。
本文即從它的歷史背景出發,對其“自由與平等”的目標、*質以及“*在民”的重要思想進行了淺顯的評析。
作為*與法治的統一體,*所藴含的基本精神是*在民、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
雅典**的突出特徵是“*在民”與“輪番為治”,其政體的基礎是希臘的城邦制度。
它們都曾,在初始時,定義了*在民的狹義,然後花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擴大該定義。
**是一種*在民的*制度。
根據“*在民”學説的闡述,*是基於*的授權而產生的,*不受*信任或偏離*的授權而行使職權或職責,對此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法理學的視野中,“以人為本”是基本權利保障之邏輯起點,而“*在民”則成為基本權利保障之*基石。
“*在民”的思想,是孫中山民權主義思想的核心內容。
司法*的理論基礎,一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二是*在民的原理與原則。
作為法國啟蒙運動的兩大領*人物,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盧梭提出了“*在民”的理論。
徹底地批判封建法制,追求*自由之法,形成*在民、*制憲的法治理想,是*在這一階段的主要法治經歷。
“*在民”思想和代議*制的產生促進了責任*的產生。
君主立憲是要用憲法限制君*力,確立*在民原則,*是國家權力的最終來源。
它們都在基於*在民的原則上制定了細緻入微的新系統。
資產階級宣揚的“天賦*”和“*在民”理論在反對封建統治過程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有其歷史侷限*。
在南京臨時*建立與清帝遜位之間,*存在兩個*,均宣稱自己具有對全國的統治權。南京臨時*建立在**基礎上,認為自己是“*在民”的代表,此權不可能從清帝轉讓過來。反過來,清帝也不可能承認南京臨時*已在行使國*權,因為這意味着君主*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