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肯定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亦指出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為了更好地解決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保護問題,客觀上亟需修改我國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
監護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項重要制度。
然後明確指出監護的法律*質,不是權利,而是一種義務*的職責,並闡述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特徵。
目前,國外成年人監護制度放棄過去的成年人監護模式,以保護制度取代傳統民法上的禁治產宣告制度成為通行理念。
我國的監護制度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和一些相關的民事法律規定中。
本案之於當前監護制度的細化落實,猶如當年孫志剛案之於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
本文從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起源及特徵的探討入手,通過對國外成年監護制度的探索和分析,瞭解關於該制度的新動向,並引以為鑑。
從早期的習慣法到如今的制定法,雖有具體規則上的差異,但都不會視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為無物。
並闡述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特徵。
監護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