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權領域,網絡使得對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和隱私權等權利的侵犯成為易如反掌之事。
純經濟損失是介於侵權法和合同法之間的一個前沿課題,它是對傳統民事賠償制度的重大修正,對於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經濟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在民事主體中,連體人為數極少,但他們卻是真實地存在着。
對於專有部分的限制只能是出於業主共同利益的考慮,因此對於共同利益判斷標準的確定關乎民事主體所有權的保護,茲事體大。
因而,個人從本質上不同於民事主體。
法律所保護的是民事主體的名譽權,而不是名譽本身。
任何法律關係的主體只要具備民事主體資格,該主體即擁有民事責任能力。
本文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主要觀點作了述評,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中的*法人所享有的全部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直接體現物質利益的綜合*民事權利。
名譽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從社會獲得客觀、公正的評價並使之不受貶損的權利。
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在*質、方式、程序上與一般民事主體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具有明顯的區別。
非法人團體能否成為民事主體的問題,歷來是民法學理論界爭論的焦點。
人格權作為民事權利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與民事主體的人身須臾不可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