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並獲得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被許可複製發行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並獲得報酬。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