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