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
大學不是職業培訓機構,大學精神不應當僅僅是訓練工作技能的精神。
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書。
通過發展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強化對青年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青年勞動者就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