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八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券法》規定的條件。
11、公司自成立起,就嚴格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起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15、在公司的權利能力方面,我國《公司法》應該從法律上放寬對公司對外貸款能力的限制,並且全面禁止公司對外實施擔保。
19、第十四條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3、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可以就公司決議瑕疵提出請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司法救濟制度,這對中小股東權益保障和公司正常運行有着重要作用。
27、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標誌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首次確立。
31、目前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權規定的不足,致使受壓榨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的救濟遇到法律障礙。
35、而我國《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均沒有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
1、第三種標準,以《公司法》為標準的分類:非公司企業法人;公司法人。
5、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
10、我國現行《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公司法》、《物業管理公司資質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急待修訂。
16、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為世界獨創。
21、第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6、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債權人可以作為訴求主體啟動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32、其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的深層次原因,是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及我國《公司法》自身存在一些缺陷。
37、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4、2005年修訂《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僵局訴訟。
12、主要介紹了我國《公司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有關公司設立瑕疵的規定。
18、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
25、在現行《公司法》*一年之後,本文將藉此契機再論公司設立中的股東出資法律問題。
33、現行《公司法》的頒行,為人們投資創辦公司營造了寬鬆的法律環境,這必將掀起一輪新的創設公司的高潮。
2、一人有限公司自新《公司法》實施後開始合法化。
9、我國現行《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認這一制度,這對我國公司法人制度作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
20、新《公司法》應該進一步放寬公司轉投資於合夥的規定。
29、折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8、資本公積不得補虧是2005年《公司法》對資本公積規則的重大變更,與此次《公司法》修改放鬆資本管制的基調頗不和。
13、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24、國家與時俱進修改《公司法》,取消了企業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規定;
36、我國現已初步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的會計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公司法》和《*券法》以及有關規定相輔相成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監管的規範體系。
14、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確認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同時也對法人格否認制度做了規定。
30、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內部是通過公司組織機構分權制衡的職權設計來實現的,主要受《公司法》的規範。
8、我國目前有大量的一人公司存在,應在《公司法》中明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34、我國《公司法》採法定資本制,而外資法採授權資本制。
22、新《公司法》放寬了公司轉投資對象的限制,取消了投資額的比例限制。
17、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
28、如此一來,公司能否成為普通合夥人在《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上有截然不同的規定。
6、文章摘要: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糾紛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及《擔保法》。
3、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兩種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