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丁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權利終身;限制其減刑;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四萬九千零九十一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先予執行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着諸多弊端。
隨後,集中分析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並對不符合該訴訟範圍的兩種情況作了簡要的分析。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因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被告人羈押在案,其家庭往往也一貧如洗,其本身又要接受刑事處罰,賠償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這也是造成兩種判決方式都無法最終執行的根結所在。
目前,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僅限於民事侵權的情況,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國家賠償案件中的受害人、合同違約糾紛中的權利人等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卻不予保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失。
依現行立法,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精神損失不包括在內。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