稚齡十四,繼母譴嫁;三年未育,婆母難容[。],十七歲為下堂妻。
再説,你要想到,鑑於你已經被冠以“下堂妻”的名聲,他們能給你安排第二次婚姻的可能*又有多少?
寧為有情種,不為下堂妻。終抵不過最後 、還君明珠雙淚垂,恨不相逢未嫁時的慨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