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際私法中尤其需要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當同*同居關係僅僅是作為其他問題的先決問題時,我國大陸法院可考慮適當承認該關係的有效*。
但由於公共秩序保留賦予了法官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常常會濫用這一制度。
法律規避究竟是*私法中的一項*的制度,還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
從*質上看,法律規避制度應屬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
在公共秩序保留方面分別對多配偶婚姻、同*婚姻、婚約、實事婚姻作了專題研究。
公共秩序保留具有消除隱含在衝突規範中的某種危險*的功能,並作為*私法的安全閥而存在。
在*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內國法院根據衝突規範應適用某外國法時,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內國的公共秩序,內國法院便以此為由拒絕適用該外國法的一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