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日期(截止提交執董會之日)1990年6月14日。
2、認為1990年6月14日原蘇聯齋桑7.3級地震和同年8月3日6.8級地震應屬準噶爾西界山帶地震。顯然,準噶爾西界山帶範圍內的地震烈度區劃(1990)應該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