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學的視野中,“以人為本”是基本權利保障之邏輯起點,而“*在民”則成為基本權利保障之*基石。
當自治權的行使侵害到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時,司法的有限介入就成為了一種必要。
提供代理參與退出的規定將會允許上市公司繼續否定股民提名和選舉董事的基本權利。
但是在特別權力關係中學校內部管理規章未涉及學生基本權利的事項可能不具有可訴*,從而使這種自由裁量權有可能恣意妄為,學生的合理*的權益得不到有效救濟和保障。
投票前的競選必須能夠允許反對現*的和平力量與執政者進行真正的競爭,並全面尊重*的言論、和平*和結社的基本權利。
你愛某人,與某人一起生活——這都是你的基本權利。
法學所殫思竭慮之基本權利與義務,即僅此預言者。
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
薩迪聲稱如果被遣返,他有可能遭受酷刑以及其它基本權利的侵犯,故此向歐洲*法院上訴要求免於被驅逐。
沉默權與辯護權是現代刑事訴訟保障被追訴人的兩項基本權利。
這些案件中,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佔大多數,相當一部分涉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
在這一過程中,行政處罰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創設、行使起到了關鍵作用。
來回顧並陳述一些明顯的目標:我們需要一個全球的前景,從道德上來講,食物是基本權利,從實際來看,可持續*必須優先考慮。
這種權力決不是人們所認為的一種泛泛的基本權利,而是一項社會權利。
Sandel介紹自由主義哲學家robertNozick,他認為,每個個體都有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的基本權利。
在民法中,人身權是異於財產權的基本權利,其以維護人格尊嚴、人格*為基本宗旨。
不寧唯是,除了在憲法規範條款的謀篇佈局上彰顯*的基本權利外,基本法還賦予*諸多具體的基本權利從而使它在實質內容上而不僅僅在形式意義上超越了魏瑪憲法。
受教育權作為一項社會基本權利,已得到我國法律的充分肯定。
刑事強制處分並不單單是一個純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行為,其本質乃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干預之行為。
全民教育本質上是在認識到教育是人類的一個基本權利後而首創的一個世界*活動,它的目標在於讓基礎教育取得更大的進步和改善。
物質*人格權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上述各種情形都表現為,被剝奪權利的羣體利用他們有限的自由,爭取讓本應屬於他們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承認。
我們知道,沉默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現代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