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本契顯示上寫着,,常淑文共花了“叁佰陸拾元”買下了當時坐落在“眉山縣崇禮公社”的四間瓦房,並交了契税“貳拾壹元玖角”。
契本契顯示上寫着,1973年,常淑文共花了“叁佰陸拾元”買下了當時坐落在“眉山縣崇禮公社”的四間瓦房,並交了契税“貳拾壹元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