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條集中採購機構為採購代理機構。
5、第四十一條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4、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採購人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6、本文分別對採購代理機構的成本補償激勵機制、基於聲譽的激勵機制、基於多項行為的激勵機制進行了研究;
3、採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2、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