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刑事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對刑事再審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入研究。
介紹了民事再審程序的概念,通過與審判監督程序概念的比較,界定民事再審程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審程序的功能。
*檢察院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抗訴從而引起再審程序,是我國審判監督制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進一步改革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的刑事抗訴機制、事後監督機制。
民事檢察權可以啟動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對判決的終局*產生影響。
全文除前言及結語外,共分成三部分,其結構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為何應加強檢察機關審判監督。
很快,由該院審判監督處處長李文華率領的偵查小組趕赴廣東開平,實地調查*人林洪翻*的始末根由。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
筆者在對這一程序進行分析後認為,法院不能成為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機關。
第二部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現狀和問題。
最後,筆者對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幾個主要問題的重構提出了自己的粗淺看法。
第三部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制度的完善。
8月1日,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如林一行調研視察了成都市檢察院案件管理平台、偵查監督平台、審判監督平台和檢務公開發布平台等檢察信息化工作。
對此,我國公訴人應當實行當事人化,強化其公訴職能,取消其審判監督職能。
第二編審判程序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其次通過對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申請再審、再審之訴等若干概念含義的界定,澄清對民事再審程序的一些模糊認識。
同時,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對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全面排查,同時注重審判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訴。